2005年7月19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未满服务期限单位能收福利房吗
    王某到某公司工作5年了,3年前参加单位分房。去年年底,他按单位内部价格交清了房款。但因单位有规定,职工须服务满十年后,方可拿到房产证,之前房产证均由单位保管。
    今年,王某欲辞职,在向单位递交了辞职书后,他表示可以给单位补偿剩余服务年限的差价,请求单位让他留下房子。但单位不同意,坚持让他交回房子,并同意退给他购房款。
    现在,王某手上只有一张购房款收据(不是正规发票,只有购房款三个字和单位的公章)和一张单位同意认购的合同(合同内有房屋面积、地址之类的信息)。
    
    解疑惑
    1.单位的内部规定对王某有约束力吗?有法律效力吗?
    赵卫东律师答: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,对员工就有约束力,公司依据制度而作出的一些决定具有法律效力。
    
    2.单位有权强行收回王某的房子吗?
    答:单位是否有权收回房屋,要看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。依有关规定,房屋的所有权人,是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人为标准。本案中,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是王某,则法律上认定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,单位无权收回房屋;若产权证登记的是单位,而王某已不是单位员工,则单位有权收回该房。
    
    3.现在的房子应属于谁的名下?
    答:由于你现居住的房屋属单位分配住房,带有福利性质,单位的福利只有本单位的员工才能享有。若王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,约定十年后才拥有房屋产权,则目前的房屋产权人是单位。这是合同法规定的附条件生效的合同,生效的条件是服务满十年。
    
    4.若房屋所有权人是王某,但房产证在单位手里,单位有权变更房屋产权吗?
    答: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,需双方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或一方出具授权,故单位单方无法变更过户手续。据《法制晚报》